木工車床是由床身、安裝在床身的導軌尾部的尾座、安裝在床身的導軌中部的刀架、安裝在床身頭部的床頭箱、安裝在床頭箱上的主軸及其上的卡盤、安裝在床頭箱上的電機、安裝在電機軸和主軸及床頭箱上的變速傳動裝置所構成,可分為普通木工車床、仿形木工車床和圓棒機等。木工車床適用于加工直徑大、長度短的工件,可用高速鋼或硬質合金刀具對鋼件、鑄鐵件及輕合金件進行加工,可完成外圓、內孔、端面、錐面、切槽、切斷等粗、精車削加工。
木工車床的安全使用應遵循下列規(guī)定:
(1)一般規(guī)定。參見“帶鋸機”使用相關規(guī)定。
(2)車削前,應對車床各部裝置及工具、卡具進行檢查,并確認安全可靠。工件應卡緊,并應采用頂針頂緊。應進行試運轉,確認正常后,方可作業(yè)。應根據工件木質的硬度,選擇適當的進刀量和轉速。
(3)車削過程中,不得用手摸的方法檢查工件的光滑程度。當采用砂紙打磨時,應先將刀架移開。車床轉動時,不得用手來制動。
(4)方形木料應先加工成圓柱體,再上車床加工。不得切削有節(jié)疤或裂縫的木料。
1.原木、鋸材和成品的運輸、貯存和操作最好全面實現機械化。尚未實現機
械化的生產過程,必須采取保護措施。
2木工機床的危險部位應加牢固可靠的封閉型防護罩,在旋轉件的防護罩上應有單向轉動的標志
3.加工木材過程應使用推木棍或安全夾具,操作者不要用手推木料。
4.人工搬運原木和鋸材時,應使用工具,如吊鉤、鉤竿等,使操作者的雙手不和木料直接接觸。
5.木工機床必須設有制動裝置,在切斷電源后,制動裝置應保證刀軸在規(guī)定
時間內停止轉動,GB7033-86《護指鍵式和護罩式木工平刨床現代安全技術條件》規(guī)定:
(1)刨床寬度≥300mm在10s內停止。
(2)刨床寬度<300mm在5s內停止。
6.機床上應有刀軸定位的止動機構,以供裝拆刀時使用。
7.木工機床必須設有吸塵裝置,或留有適當口徑的吸塵口,以供統(tǒng)一安裝吸
塵設奮。吸塵裝置應能保證連續(xù)工作8h后,木屑粉塵不致使防護裝置失靈。同時應能保證工作場所的粉塵深度不超過10mg/m3。
8.木工機床的排屑通道要暢通,通道口宜向下。排屑通道、吸塵口與電氣元
件安裝處不得有通孔,以防失火和電氣零件失靈。
9.木工機床采用非全封閉式結構的電機時,必須外加防火、防塵隔離。
10.氣動輸送設備和通風系統(tǒng)包括管道、旋風分離器、鋸末和粉塵的料斗可能
產生靜電,應該和木工機械一樣進行接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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